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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


  二、落实责任,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要强化政府及部门事故隐患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所辖行业或领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责任分工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安办[2008]16号)落实),并负责对涉及所属行业、领域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认定,参与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单位组织的整治后的验收工作;其它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对检查中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辖范围不明晰,管理职能有交叉,管理权限有重叠的,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事故隐患监管的合力。

  市安委办对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适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落实,适时对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科学评估和确定重大事故隐患。

  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与确定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及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进行科学评估予以确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还须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评估与确认。具体如下:

  1、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监管部门确认;

  2、涉及民爆、消防和道路交通方面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安部门确认;

  3、涉及市政建设和房屋建筑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建设部门确认;

  4、涉及特种设备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质监部门确认;

  5、涉及水利设施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务部门确认;

  6、涉及桥梁、公路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路部门确认;

  7、涉及港口、码头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港口部门确认;

  8、涉及海河航道、航标设施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航道部门确认;

  9、涉及电力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供电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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