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断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推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日常化、常规化,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保持对隐患治理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落实治理方案、责任、措施、时间和资金,制订应急预案;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登记造册,明确整改责任,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完成的隐患,要按要求组织验收,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回头看,确保隐患得到彻底的消除。对2008年之前发现,至今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必须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全部整改完成销号。
3、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政府要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单位和职责。各专项整治行动的负责部门要制定行动计划,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做好在建重点项目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标准,按照项目建设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切实把好立项审查、设计、建设、投产的关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市相关安全监管机构和各区、经济功能区应主动监管、认真监管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1、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珠三角地区安全监管新模式,推动全市基层和基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新水平。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大胆探索珠三角地区安全监管新模式。大力推进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构建安全生产全覆盖的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并推广“镇街安全监管委托执法”、“企业安全生产中介托管”等做法,完善巩固和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新经验。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加快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行业协助、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一是把安全生产工作及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同步推进,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把是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将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合理科学的进行分解下达。三是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应大力进行表彰奖励,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 “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四是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研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批准、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多个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的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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