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0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琼海渔函[2010]51号)
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农业部决定在2010年继续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请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单位,创建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经营资质,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三、以淡水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四、养殖池塘、养殖池、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具备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场区内环境整洁,生产用水电路齐备,生态环境良好。
五、养殖使用的苗种、渔用兽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票据齐全。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的记录。
六、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完整准确。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等可追溯产地标志。
七、已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1种(含)以上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
八、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能够对周边渔民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示范带动作用较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