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字〔2010〕53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决定》(琼府[1998]35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琼发〔2001〕1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我厅制定《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努力落实有关政策,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基地建设,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省农业“三化一品牌”(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创品牌)经营取得了良好的开端。目前,我省经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达139家,这些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了其带动农业发展的能力,加快了我省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当地农民增收。今后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严把认定和监测关,积极推进农业“三化一品牌”经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加快促进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
附件: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决定》(琼府〔1998〕35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琼发〔20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农业或农业科技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海南省农业厅认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