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实行疫苗购进和接收索证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二类疫苗或者接收一类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属于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同一批号的疫苗进口通关单复印件、批签发合格报告,并加盖企业印章,缺一不可,防止走私疫苗流入我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或接收疫苗时必须注意索取疫苗运输的设备、运输时间、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相关资料。
对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不得购进或接收。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应保存至超过该批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疫苗使用登记管理,确保做到日清月结。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管理档案,做好疫苗进出库和使用记录,要及时登记入帐,确保做到日清月结,库存与账目相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
三、进一步规范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可制度。各级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获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要求组织对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验收和年度审核,对预防接种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加强考核,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遵守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安全有效接种。
(二)认真落实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各级接种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厅《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一类疫苗的接种工作,包括扩大免疫规划新增的一类疫苗中的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麻腮风(麻腮、麻风二联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为适龄儿童接种一律免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目收取费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经费中给各接种单位划拨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接种单位不得建立虚假接种记录,挪用、套用一类疫苗给其它人群有偿接种。接种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种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