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0〕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机制和绩效考核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海南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琼医改办〔2009〕17号)、《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琼医改办〔2010〕10号)和《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琼府〔2009〕60号)要求,特制定了《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区)要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机制和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海南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琼医改办〔2009〕17号)、《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琼医改办〔2010〕10号)和《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琼府〔2009〕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包括耗材)收入挂钩。
(二)绩效分配原则。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职工奖惩挂钩。
二、 考核范围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垦系统农场医院,华侨农场医院,国营林场医院。
三、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目录管理、药品采购和储备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药品报销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等六个方面。详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附表)。
四、考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