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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2010年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2010年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发改投资〔2010〕371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各有关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以及2010年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资格申请。按照36号令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在2007、2008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条件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此次可提出高一级别的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在2007年获得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在2007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如果此次未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但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另行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既不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也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二、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

  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以及报送电子数据材料和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请参见附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附件电子版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www. ndrc. gov. 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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