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要具备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按照本人取得的学历及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申请认定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不含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多申报无效。
(二)携带申报材料到现场确认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让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审查确认: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规格为A4纸双面激光打印,不得自行设计打印表格。准备3张小2寸与网络报名相同的彩色相片,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相片栏,另一张轻贴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供办理证书使用。
2、《身份证》原件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在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复印,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4、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1份;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以上第2、3项材料复印件及第4、5项材料装订成册。
第3项毕业证书材料因学校来不及办好的,可由学校统一报送经学籍部门审核确定的《2010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待毕业证书办好后将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学校核对,学校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送教育厅备案,方能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三)学校现场确认和初审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申报资料现场确认地点设在申请人所在高校校园内,具体时间和详细地点由学校负责机构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安排。确认现场需准备计算机若干台,并能保证高速上网,提供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若干名。现场确认前,各有关高校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清单。
教育厅委托高校负责机构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证书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主要核对确认以下几方面材料:
1、申请人是否属于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所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是否一致,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是否合格,思想品德鉴定是否合格,体检是否合格。
2、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留下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材料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加盖学校公章,退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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