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获得中央或省级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第二年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市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40.凡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一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商务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共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十二)文化及体育产业
41.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42.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43.在本市出版并公开发行宣传合肥的各类文艺作品(政府资助除外),给予版权人奖励。在院线放映的电影,每部奖励10万元;在市级及以上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每集奖励1万元;30万字以上单个文学作品,奖励5万元。
44.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45.设立文化产业类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可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缴付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类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
46.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7.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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