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教育卫生事业
30.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1.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政府机构或市级以上(不含市级)政府机构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给予补助。
32.新晋级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奖励100万元;新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奖励50万元。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33.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0.2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0.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服务外包业
34.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7条政策执行。
35.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36.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已获得国家、省认证项目补贴的,国家和省补贴数额不足实际认证费用50%的,按照50%给予差额补贴。
37.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300万美元,增幅超过3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含关税)同比增长30%的,奖励其管理团队15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增幅超过2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含关税)同比增20%的,奖励其管理团队3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800万美元,增幅超过2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含关税)同比增长20%的,奖励其管理团队50万元。
38.对以海关报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的奖励。
39.当年获得中央或省级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第二年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市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人才培训市级配套补贴,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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