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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失效]


  18.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19.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区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个分别按5万元、1万元、0.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会展业

  20.新设立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三年内按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21.在本市举办的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

  对在我市举办室内展览面积全年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增加奖励1万元。

  22.对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及围绕本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举办的大型展会,将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七)酒店及餐饮业

  23.新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4.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25.在本市已有3家以上、单体店面积不少于50㎡早餐店的国内早餐连锁企业,其新增直营单体店面积在50㎡、100㎡、150㎡、300㎡的,每店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在我市新建建筑面积2000㎡以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7.新晋升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的餐饮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旅游业

  28.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比上年)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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