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
(三)中介服务业
8.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7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9.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10.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11.新晋升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12.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
(五)商贸服务业
13.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县域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14.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县域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5.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6.投资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000㎡以上标准化菜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开业经营后,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17.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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