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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

  1.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金融业

  3.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4.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按其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

  5.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总部经济

  6.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7.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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