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
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中央、省、市、县区按3:4:1.5: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按省与市(含县区)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4.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村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市级按每公里8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项目,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5.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宅基地整理部分新增耕地面积,市财政每亩给予5万元补助;其他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省市财政按照项目区建设标准给予补助。
6.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