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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政〔2010〕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
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深入推进“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缓解工业小企业流动资金困难,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工业小企业(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资产4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2.工业小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区经委(经贸局)负责向市经信委推荐名单,经市经信委初审后,由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推介。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3.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8倍(含8倍)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3%给予奖励;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实收资本8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奖励。

  4.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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