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着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临街、一楼建立标准化接待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有条件的要在接待室设立等候区、接待区、私密区并配备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宣传、查询工具,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统一服务标识,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事项范围以及“12348”咨询电话,建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市、县两级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选择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给予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决定书依法直接予以司法救助。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公安、工商、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国土资源、档案等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电视台、电台播放法律援助专题节目;各村、各社区要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标语,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运用多种途径和渠道,广泛、深入、有效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内容,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率,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法律援助咨询数量要大幅提升,到2012年全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75%以上,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全市总人口的40%以上。
6.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实现应援尽援。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集中力量办理突发性、群体性、涉法涉诉类法律援助案件;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针对不同特殊群体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市中级、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