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洛政〔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法律援助是我国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难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洛阳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任务
2.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和事项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密切联系实际,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将被拖欠工资、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得不到赔偿、家庭零就业和无法返回生产岗位的四类农民工列入重点援助对象。对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的;可证明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由政府供养的;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公民不再审查经济条件,直接予以援助,积极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