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洛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方案
为加快建立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环境风险管理,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号)和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推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机制,保障环境安全,促进企业建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鼓励、支持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在平等协商、公平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二)试点先行,立法跟进。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规定,确保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
(三)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重点选择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等开展试点工作。保险责任主要针对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暂不将间接损失列入保险范围。
(四)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污染企业、项目的环境监管;市金融办协调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在险种研发、费率厘定、风险评估、方案设计、理赔流程等方面予以指导和监督。
(五)互惠互利,多方共赢。在环保部门、市金融办、保险公司、试点企业之间,形成一个自愿共同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得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