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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记分标准
  严格执行省卫生厅《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列标准。
  五、监督实施
  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所)、各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按照《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督职责。市属各医院、经市卫生局核准设置的社会民营医院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其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县(区)级各类医疗机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社会办门诊(诊所)由各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下属五个分所负责其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
  各卫生监督所(分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要求医疗机构当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各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在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将《通知书》及时送达该医疗机构,并将副本送达市(县、区)卫生局。《通知书》应当载明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的依据,处置意见,监督检查人员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连同《现场检查笔录》副本或《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移交市卫生局或县(区)卫生局。
  积分将作为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其进行校验的参考依据之一。
  六、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卫生局、各卫生监督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卫生(医院)管理干部、卫生监督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广大医务工作者认真学习省卫生厅《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认识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2、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各县(区)卫生局要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本季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重大不良执业行为要即时报送。市卫生局、县(区)卫生局将其作为医疗机构年度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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