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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卫医发〔2009〕286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各民营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甘卫医发[2009]112号)“进一步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和量化管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要求,为有效规范我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现依照省卫生厅《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县、区)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二、职责划分
  兰州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对各县(区)卫生局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属各医院、经市卫生局核准设置的社会民营医院的积分管理和依法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县(区)级各类医疗机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社会办门诊(诊所)的积分管理和依法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三、积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积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积分。
  市卫生局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建立市属医院、经市卫生局核准设置的社会民营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监督档案。各县(区)卫生局应当建立本辖区内县(区)属各类医疗机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门诊、诊所)不良行为日常监督档案,一户一档。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归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档案内,归档材料应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不良执业行为的基本事实、调查单位、处置意见等。并务必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报送兰州市卫生局,重大不良执业行为要及时报送。
  兰州市卫生局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将于每年6月及12月将各县(区)卫生局上报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进行汇总,由兰州市卫生局核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将由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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