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在监督检(调)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后,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通知书》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资质、执业机构、执业范围等)、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的依据,处置意见,监督检查人员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医务人员对本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务人员本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记入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医务人员行为记录手册》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库。
五、监督管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务人员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处理。
医务人员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六、要求
1、培训学习
市、县(区)卫生局根据职责划分,负责所管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培训工作。市属各医疗机构在接到本文件后,要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学习《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相关医务人员了解掌握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确保相关医务人员按时参加考核。
2、市属各考核机构及各县区卫生局应于下一个考核年度1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并于15天内将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或护士注册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