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业记录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实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执业行为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本文第二条第五款所列医务人员考核不合格20项内容,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病人问卷调查,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调)查等途径获取。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本单位医务人员不良行为日常监督档案。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在监督检(调)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当事人及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务人员立即改正。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病人问卷调查等途径获得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经签字后确认,并告知医务人员立即改正。
(二)全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与其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机构应当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作为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之一。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1分时,注册部门应及时暂停其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至少3个月时间,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务人员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务人员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2分者,注册部门应及时暂停其执业活动6个月至12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至少6个月时间,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合格并报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执业。
连续3个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务人员执业证书,不得再恢复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