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⑵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
护士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⑶ 泄露患者隐私的;
⑷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14、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服务态度生、冷、硬、顶,不按医患沟通制度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或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15、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串岗或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的;
16、使用假劣药品,或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治剂的,并向病人私自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的;
17、擅自搞业余或兼职服务,动用医疗机构设备为个人和科室谋取私利者;
18、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增加患者负担的;
19、参与虚假医疗广告或医疗器械促销宣传的;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
20、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等。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执业医师、护师(士)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执业医师、护师(士)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库。
(六)回避原则
医务人员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优先原则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者有《
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护士条例》第
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护师(士)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务人员,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提前考核的原因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