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的;
5、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8、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9、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务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考核周期内,发生吃拿卡要或收受红包、不当得利等经查证属实的;
1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人员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3、医师违反《
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
⑴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⑷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⑸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⑹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⑺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⑻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⑼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⑽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⑾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⑿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被行政处罚的的。
护师(士)违反《
护士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