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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三)考核方式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执业(助理)医师、护师(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护市(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务人员。
  考核机构应当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先行复核,然后根据省卫生厅《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四)考核程序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须按照《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实施。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简易程序述职报告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在考核周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2个考核周期内年终考核2次优秀者;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参加援外医疗队者;
  4、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被评为全省各类先进者。
  医务人员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务人员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护士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累计3周的专业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除上述以外,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同时,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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