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兰卫医发〔2009〕287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国务院《
护士条例》、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保证全市卫生系统医务人员考核工作顺利开展,特做如下安排:
一、职责划分
市、县(区)卫生局要严格依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意见》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兰州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由兰州市卫生局注册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区)卫生局主管同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考核管理工作。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卫执业医师(含助理)资格、护士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市、县(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适用《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
(一)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务人员定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县(区)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应有9-13人组成,组成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0%。
兰州市卫生局委托:
兰州医学会承担市属医疗机构、社会办民营医院注册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行为的定期考核工作;
兰州护理学会承担市属医疗机构、社会办民营医院注册的护士执业行为的定期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