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消费者教育监督检查。宁夏保监局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和市场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评估投保提示制度和客户回访制度执行、风险提示充分性、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公示及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责任落实等有关情况。检查评估结果要与其他指标相结合,充实和完善保险分类监管指标。探索对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奖惩机制,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好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与追求业务目标之间的关系。
五、2009年工作安排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及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依据本方案建立本单位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
(二)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严格落实《公开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制度》、《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
(三)各保险公司充分利用营业窗口、企业网站、客户通讯等多种渠道建立公众教育服务园地,广泛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
(四)各保险机构积极配合整合行业宣传资源,进一步拓展消费者教育舆论宣传阵地,通过在报纸开设专栏、电视台专访以及全行业专题日宣传、农村集市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普及风险和保险知识,提示保险消费风险,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五)2009年消费者教育重点工作计划及时间进度安排见附表1。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结合实际,明确一名单位领导担任消费者教育工作负责人,指定一个部门为消费者教育工作责任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同时指定一名具体经办人员为联系人,并请在2009年5月20日前将以上人员名单及2009年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表报送至我局(见附表2、附表3,宁夏保监局联系人:朱振龙,联系电话:5699059,传真:5699000,电子邮箱:zhenlong_zhu@ci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