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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的通知

  副组长:朱泽潘、亓新政、毋金叶
  成 员:各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刘沛华,工作人员:樊超、朱振龙。
  各保险机构及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也应根据本方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各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通过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不断促进宁夏保险业消费者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保险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有关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制度,明确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标准、各方权利义务和监管措施,不断强化消费者教育工作。二是建立健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公开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制度、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制度和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二)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服务窗口的建设。设立公众教育服务窗口,广泛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站、办公(营业)场所等渠道开辟消费者教育服务园地。主要任务是普及金融保险基础知识,宣传金融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揭示各种投保风险,介绍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教育消费者树立科学、正确的保险理念,公示合法保险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接受消费者的咨询。
  (三)推动保险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与教育部门和基层政府等方面的协调,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推动公众教育工作。学会通过编写保险消费知识宣传材料,并广泛向社会公众发放,提高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知识的普及程度。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动保险知识和保险消费理念的普及,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能力。
  (四)拓展消费者教育舆论宣传阵地。重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发挥大众传媒传播快、受众广等优势,扩大保险消费者教育效果。探索以开辟专栏、连载文章、专题访谈、公益广告、有奖征文等多种形式,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参与专栏写作和答疑。通过组织开展主题宣教活动、风险教育论坛等方式不断拓宽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渠道。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举办现场咨询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讲保险基础知识、提示消费风险,扩大行业影响。
  (五)促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消费者教育。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切实履行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教育的责任义务,把消费者教育渗透到经营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并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消费者教育工作,拟订消费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通过营业窗口、企业网站、客户通讯、媒体宣传等渠道设立消费者教育园地,策划、开发、组织实施消费者教育活动项目,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消费者教育活动,调查和研究消费者教育工作中的问题,将消费者教育工作纳入企业内审、合规和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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