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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制定基地内部学术报告制度,鼓励研究人员面向依托学校作学术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兼职人员在重点研究基地完成的研究项目、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数据等)均应署重点研究基地名称,成果评奖、专利申请、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学术道德管理办法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原则,由依托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各高校每年给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投入的经费不少于10万元。同时,按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1:1配套投入。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要按照“经费预算、合理投入、优化结构、支出审计”的原则,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基地主任签字后,在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其中保证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学术会议的经费应不少于60%(科研课题经费占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1/6)。

  第三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四条 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研究工作必需的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其中科研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图书资料用房不得少于60平方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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