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校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简报制度,每半年一期,必要时可加期。重点研究基地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报送,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评估指标体系。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
2、学校关于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3、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外事工作及例会等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研究基地年报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基地年报统计表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高校,一般应为设有文科硕士点的省属本科院校。
第十六条 申报重点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强,研究水平处于全省领先或国内前列;
2、拥有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的学科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3、有一支学科方向鲜明、团队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稳定的学术研究团队,特别是中青年学术梯队;
4、有科学的学科建设规划;
5、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6、名称应体现研究特色;
7、不存在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
8、重点研究基地所属学科原则上应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