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的科研实体机构,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具体要求:
1、配备一定的专职科研岗位和行政、资料教辅人员编制;
2、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5、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聘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2、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专兼职研究人员;
4、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负责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省教育厅汇报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
1、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它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委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聘任;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委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可通过通讯的办法将会议内容抄告,并听取委员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全员聘任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并签定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合同要明确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岗位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受聘期间的待遇及奖惩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