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中医防病科、服务监管科的通知
(甘卫法监函〔2010〕123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中医医疗服务和医药市场的监管,提高中医药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的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及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要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通过内部调整人员结构,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中医药防病科,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中医服务监管科。
全省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把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广泛应用中医药预防疾病措施,落实省级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全省中医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的监管职能,强化中医药执法监督。暂时无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能归口原则,由公共卫生科承担其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