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灾后重建工程项目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施工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援建工程项目含捐建工程可指定施工单位实施质量保修相关工作,属省外施工企业施工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将①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②供热与供冷系统③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三部分保修内容委托要使用单位认可的工程所在地的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负责维修,并签定相应的质量保修委托合同,明确相关的内容和责任。
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工作,仍按国家建设法规规定执行,不得委托其它施工企业进行保修。
第七条 援建工程项目(含捐建工程)的施工企业与当地施工企业签定保修委托合同时,应当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并向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各提交两份完整的质量保修委托合同文件。
第八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原因出现的不涉及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使用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发出维修通知,保修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保修书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保修。非施工原因出现的质量缺陷,双方协商解决。保修内容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保修内容和维修质量进行核查验收,并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