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10]1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灾后重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征求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援建指挥部和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定了《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
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保修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我省灾后重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地震灾区所有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包括援建工程和各种捐建工程。
第三条 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公用建筑尚应提交《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