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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科平〔2010〕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获得科技部批准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我省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产业发展,现将《河北省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专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我省医药、新能源等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省科技厅决定设立“河北省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专项”(以下简称“省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实施期为二年。为规范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总额为2500万元,对依托华药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利集团有限公司和保定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等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以省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的形式立项支持。
  第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需按照“面向国家需求,发挥地方优势,突破技术瓶颈”的原则,结合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优选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申报。
  第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申请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目标明确,指标先进,重点突出,能针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专家交叉综合研究。
  2、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
  3、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抢占技术制高点,对实验室提高研究创新能力、培育研究团队和领军人才,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项目实施期为2-3年,与实验室建设期同步。
  第五条 省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项目由省科技厅和实验室建设单位共同资助。建设单位出资额度应不低于科技厅资助经费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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