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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201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穗国房字〔2010〕55号)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3.居住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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