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分户验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方案、实测数据及验收结论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张贴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抽查验收的分项工程内容是否齐全;
(二)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按每个单位工程随机抽取不少于5户,对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检查实体质量;
发现分户验收资料不真实、验收的分项工程内容不齐全或现场实测数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每户房屋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提交给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并由其签收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附表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
附表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
附表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
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 程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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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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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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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 数/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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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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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户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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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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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户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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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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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管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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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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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
| 本单位工程住宅共 户,已验收 户,一次验收合格 户, 经整改后验收合格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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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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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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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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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和人员
|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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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公章)
设计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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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单位(公章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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