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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2010)[失效]

  四、得分汇总
  由计算机系统将建筑施工企业每日的工程评价平分和企业评价评分相加,得出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最终得分。得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得0分。
  五、其他规定
  1.各评价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精神建立健全评价管理制度,将职责落实到个人。对疏怠职责、徇私舞弊、评价不公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附证明材料、照片等。企业正常施工工程应当评价未被评价的,可向评价单位书面投诉。评价单位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予以处理和答复。企业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或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面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

  附表1:广州市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项目

子项

评价标准

企业良好评价

通报表扬

企业受区(县级市)建设局通报表扬1次得3分,受广州市城乡建委通报表扬1次得5分,受广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1次得10分,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表扬1次得20分,文件发布并送达广州市城乡建委之日予以评价,有效期1年。

 

 

 

 

 

 

 

 

企业不良评价

 

 

 

 

 

 

 

 

 

 

 

 

 

 

 

 

 

 

 

 

企业不良评价

重大事故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或施工责任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清零,有效期2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其他事故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或施工责任区域内每发生1次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扣20分,每发生1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10分,有效期1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通报批评

企业受区(县级市)建设局通报批评1次扣3分,受广州市城乡建委通报批评1次扣5分,受广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1次扣10分,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批评1次扣20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1年。

整改不力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的,1次扣10分,其中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扣20分, 1年内有效。

弄虚作假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1次扣20分,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严重违章

 

严重违章

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逃避监管

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违章出土

施工企业:承担安全总责工地违反散体物料运输“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无证夜施

施工企业:无证夜间施工的,或夜间施工防噪声措施不力被投诉至监管部门3次以上的,扣5分,有效期1年。

拖延工期

施工企业:非不可抗力因自身责任拖延重点工程项目工期的,1次扣5分,有效期1年。

其他行为

被记录并公示过其他不良行为的,1次扣1分,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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