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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2010)[失效]


  注:1、业绩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为准。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比例的可以均分。
  2、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3、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4、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暂停投标报名2年。
  5、省双优工地、市双优工地作为单独序列计算获奖,与其他奖项分开计算。如同一个项目获多次省双优工地或市双优工地,可以计算多次省双优工地或市双优工地加分,但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6、对于施工企业市政工程专业排名,中标总额按照市政施工项目计算。
  7、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在穗省属企业在广东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的所得税项。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一、简述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是诚信综合评价的一部分,其评价权重占诚信综合评价总权重的4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由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和企业良好评价、企业不良评价组成,其中: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权重为40%,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权重为60%。
  二、工程评价
  (一)评价范围、标准、周期和计算。
  1.广州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报监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除因法定节假日、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停工外,管辖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广州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标准》(详见附表2,由市质监站制定),管辖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广州市施工企业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标准》(详见附表3,由市安监站制定),对其至少每半个月分别进行一次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日期(见附表4)前,完成对其监督范围内所有正常施工工程的新一轮评价,并在完成内部审批后及时录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全部工程评价情况录入完成后,应在规定日期(见附表4)当日18时前将本批评价情况上报。上报时可评价而未被评价的工程,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应记录报广州市城乡建委备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赋予施工单位该工程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0分。
  3. 计算日18时前监督站上报进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工程评价评分参与当日计算。施工企业所有正常施工工程的最新一次工程质量管理评价评分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评分的平均值分别为其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最终得分,计算日当日无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分别赋予水准分60分。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最终得分分别乘权0.4和0.6后相加为其工程评价得分。
  (二)工程评价规程
  1.工程责任质量监督员和责任安全监督员主持,按照上述规定的评价频率,对所监督工程的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评价应由两名以上的监督员共同进行,评价前不得预先通知施工单位。评价时,监督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交施工单位驻工地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企业保管于工地现场,另一份应在评价当日交监督员所在部门领导保管。
  2.评价表应由监督员所在部门领导和监督站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专人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评价表原件由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3.监督站领导或部门领导对评价情况可以组织复查,复查应重新填写和签署评价表。
  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督查和专项检查,应检查工程评价情况,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责令责任监督员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所属监督站予以处理。
  三、企业评价
  企业评价由广州市城乡建委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按照广州市城乡建委负责制定的《广州市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附表1)实施企业良好评价和企业不良评价。企业发生评价表中行为时,应由经办人填写评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专人在次个工作日结束前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并通知企业。计算日当日20时前录入的企业评价评分参与当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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