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日)废止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
(穗建筑[2010]3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在《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发布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原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作出调整,详见附件1。
二、对原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诚信评价标准作出调整,详见附件2。
三、原发布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穗建筑[2009]1036号文)其余标准、要求不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2010年3月24日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子项
| 评价标准
|
1
| 基准分
| 50
| 基准分
| 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或年初加基准分50分
|
2
| 业绩
| 30
| 累计中标总额
| 最近2年内累计中标金额排名第1-10名的得30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28分;排名第21=30名的得26分;排名第31=40名的得24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22分;排名第51=60名的得20分;排名第61=70名的得18分;排名第71=80名的得16分;排名第81=90名的得14分;91-100名的得12分;101-150名的得10分;151-200名的得8分;201-250名的得6分;251-300名的得4分;300名以后有中标项目的得2分,没有中标项目的得0分。
|
3
| 纳税
得分
| 15
| 近2年度累计在广州地区或穗(含省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 前两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排名第6=10名的得14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13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12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11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10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9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7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5分;201-250名的得3分;251-300名的得2分;300名以后有纳税的得1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
4
| 获奖奖项加分
|
| 最近2年内广州地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获奖奖项(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 国家奖(包括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
| 其中银质奖每获一项加5分(参建单位3分),其余获奖每获一项加7分(参建单位3分)
|
广东省奖(包括金匠奖、省优良样板工程、省双优工地)
| 每获得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
广州市奖(包括市五羊杯、市优良样板工程、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工地)
| 每获得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 加2分
|
5
| 不良
行为
扣分
|
| 严重不良行为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20分
|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10分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轻微不良行为
| 投诉事实不实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5分
|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