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大力实施“零地技改”。原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改(扩)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来增资扩股、扩大生产。为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㈣积极引导企业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各级政府要引导和鼓励企业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降低土地取得成本。
五、加强批后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
㈠建立工业用地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园区主管部门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对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动态巡查,未按期开工、竣工的,督促限期开工、竣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由园区企业投资项目联审成员单位对园区工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需要依法依规处理的,应严肃查处。
㈡建立工业项目招商合同联审制度。在签订招商合同前,由园区企业投资项目联审成员对招商合同内容进行联审,确保招商合同中的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
㈢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由园区企业投资项目联审成员组成园区企业工业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建筑系数、容积率等内容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㈣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对供而未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而未尽的工业项目用地,通过与园区企业协商,根据《招商合同》核定其实际投资额,按比例核减用地,并按实际供地价予以收回;对停产半停产、低效益的工业项目,采取协议转让、厂内嫁接自主招商等措施,盘活使用。对不转让、不嫁接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重新进行配置。
㈤建立供地率考核制度。实行全市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机制,对工业园区内本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50%的,前一年度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80%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
㈥建立税收贡献率、投资强度评价制度。项目达产后,其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率低于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而少交的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由政府奖励给企业的有关费用应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