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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余府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企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用地领导,严把入园项目关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财政、经贸、招商、监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业园区投资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在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前,由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联审,坚持按照“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要求,严把项目入园关,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技术落后及国家禁止类或限制类企业入园,引导产业集聚,以集中促集约发展。

  二、严格用地标准,提高用地要求

  ㈠严把 “投资”关。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150万元/亩以上,总投资额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分宜城西工业园区内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60万元/亩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良山工业平台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80万元/亩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工业平台参照执行)。低于以上标准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

  ㈡严把“面积”关。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企业可采取租(购买)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取生产经营场所。

  ㈢严把“规划”关。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规定,入驻企业项目的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系数不低于3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不高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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