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㈥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㈦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㈧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㈩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好交接手续之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参与财务直接管理,但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其监督内容包括:

  ㈠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㈡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

  ㈢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㈣资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㈤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

  ㈥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接受监督,其内容包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