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
㈠预算管理;
㈡采购管理;
㈢结算管理;
㈣资产管理;
㈤票据管理;
㈥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等其他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