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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川府发[2010]12号 2010年4月7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国土资函〔2009〕1369号)是指导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在实施《总体规划》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函〔2009〕136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完成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规划数据库建库工作,完善我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各市(州)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国土资源厅审批;各扩权试点县(市)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与所在市市级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一致后报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土资源厅备案。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划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构建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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