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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0]63号)


西安、宝鸡、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管理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确保“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2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紧迫性。今年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要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还必须加大力度,强力推进。各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下达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落实力度。各地要按照省厅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尽快落实项目,明确实施时间,确保改造进度。对正在改造的项目,要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所有项目要在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城市,要追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质量管理。各项目都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监督建设方在节能改造中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四、认真做好已完成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依据、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请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要认真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本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各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按照相关程序和步骤,对本地区改造项目逐个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合格意见,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登记表》(附件),加盖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连同项目验收有关资料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审查。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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