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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自年度全市交办会起,一个月内各会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征求意见,办理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要在本年度6月30日之前结束。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情况,在网上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跟踪表”。办理结果一般分为“A”、“B”、“C”三类。

  (一)解决与采纳类(A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已经办成或在年度内能够解决。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市领导、承办单位领导的重视,明确作出具体批示,并得到落实。

  3.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吸纳到当年制定的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

  4.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已有明确规定,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后,建议、提案者表示认可。

  (二)列入计划解决类(B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即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并在答复提案者时明确落实时限。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承办单位认可,并被列入调研课题。

  (三)留作参考类(C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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