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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6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一)各单位从依法治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认真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各环节工作,切实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虚心听取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诚恳地接受纳税人的批评,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二)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办法》的各项内容,主动告知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认真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要求。

  (三)各单位接到纳税服务投诉必须受理。因推诿或失职等原因影响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和转办,致使投诉的问题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投诉问题,因承办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承办部门处置不力,造成多次诉求、越级投诉或群体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纳税服务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应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考核体系。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为纳税服务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以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明确责任,畅通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渠道

  (一)市局纳税服务处和区(县)、分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日常工作。纳税服务部门有关纳税服务投诉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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