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深财会〔2010〕20号)
覃前进、曹洛梅: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委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覃前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A0248)、曹洛梅(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2614420)。
三、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为覃前进。
四、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锦隆花园锦华阁B404,邮政编码:518054。
五、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委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