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厅、局)联合转发的《关于印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查询主体
第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负有到市人民检查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在具体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交通行政执法、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业管理、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负有到市人民检查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和具体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业管理、有权要求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主动到市人民检查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
第二章 查询范围
第四条 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特别是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建设施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五条 在交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 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在交通行业管理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在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